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旗重要工作
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同和太种畜场,牧羊海牧场,旗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厂矿)、中心,各人民团体:
现将《全面推进依法治旗重要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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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全面推进依法治旗重要工作分工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重要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1号)和《巴彦淖尔市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任务分工落实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现结合我旗实际,就全面推进依法治旗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加强地方人大依法监督,保障宪法法律正确贯彻实施(依法监督专项组12项)
(一)全力做好上级人大立法配套对接工作
1.不断强化法律执行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动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牵头单位: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
2.组织旗人大常委会配合上级人大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各苏木镇人大
3.配合上级人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牵头单位: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各苏木镇人大
4.建立旗人大代表列席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议制度
牵头单位: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5.加强备案审查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把接受人大监督部门所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文件。
牵头单位:编制办、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各苏木镇人大
6.加强和改进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上级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各苏木镇人大
(三)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
7.每年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牵头单位: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8.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委办、组织部
参加单位:宣传部、政法委、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府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
(四)强化“一府两院”执法监督
9.要坚持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行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每年工作重点列入行事历,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实现依法监督常态化,督促“一府两院”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牵头单位: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各职能部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10.要逐步探索使用法律规定的一些刚性监督手段,如适当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进行质询,使用撤职、罢免手段等,对本行政区内出现的严重违法事件和重大工作失误进行强有力监督。
牵头单位: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各职能部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11.要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日常联系制度建设,不断强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更好地监督、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
牵头单位: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办、政府各职能部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12.充分发挥常委引领和推动人大作用,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旗委请示和报告制度,就人大依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旗委请示汇报,取得旗委的支持,保证人大维护宪法权威,监督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牵头单位:旗委办、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专项组42项)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3.依法进行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核定,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原则、流程、方式、时限和责任。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编制办
参加单位:组织部、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旗人民法院
14.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编制办
参加单位:政府办、监察局、审计局
15.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推进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优化再造。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编制办、行政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政府办、发改局、经济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16.形成科学完善的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寻租空间。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编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
17.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统筹推进全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旗政府执行职责。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编制办、财政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办、发改局
(二)健全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18.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19.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健全公开遴选听证参加人、以适当方式公开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司法局
20.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重点评估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牵头单位:政府办
参加单位:维稳办、政府法制办、发改局、公安局、环保局
21.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22.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旗、苏木镇两级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司法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政府办
2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牵头单位:政府办、审计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监察局、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24.推进综合执法,合理设置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
牵头单位:编制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网信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25.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旗和苏木镇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工商质检、文化旅游、农林牧渔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牵头单位:编制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26.积极探索推行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
牵头单位:编制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税局、安监局
27.完善旗、苏木镇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编制办
参加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28.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建立以我旗为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牵头单位:住建局、编制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29.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牵头单位:编制办、政府法制办、旗人民法院
30.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网信办、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地税局
31.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管理。
牵头单位:编制办、政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住建局
32.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地税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33.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政府办、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网信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3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政府法制办、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审计局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5.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审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36.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审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37.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审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38.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牵头单位:政府办、经济局、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审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3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执法责任的部门和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监察局
参加单位:编制办、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审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40.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行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监察局、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审计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人防办、经济局、民宗局、国土资源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41.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实行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办事规则、办理流程和办结期限,防止权力滥用。
牵头单位:财政局、国资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审计局、政府法制办
42.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牵头单位:监察局
参加单位:审计局、政府法制办
43.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行为。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编制办
44.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牵头单位:组织部、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45.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牵头单位:政府办、监察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
46.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牵头单位:审计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编制办、财政局、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
47.强化旗审计机关对苏木镇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推进旗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牵头单位:审计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编制办、财政局、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
48.健全和完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制度。
牵头单位:审计局
参加单位:纪检委、监察局、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49.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牵头单位:审计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编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50.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编制办
5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52.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53.规范依法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
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体电局、卫计局、政府办、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54.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政府办、经济局、网信办、发改局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专项组51项)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55.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快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纪检委
参加单位:组织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56.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个案的监督。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
参加单位:纪检委、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57.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
58.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59.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牵头单位:政法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60.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61.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规范执行活动。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制办、财政局、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62.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财政局、编制办
63.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牵头单位:政法委、财政局、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组织部、编制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局
64.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组织部、编制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
65.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
66.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67.保障当事人诉权,对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依法惩治机制,加大惩治力度。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68.完善审级制度,严格执行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确保审级独立。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局、司法局
69.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
70.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制度。
牵头单位: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
71.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牵头单位:旗人民检察院、旗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法制办
72.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及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
牵头单位: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组织部、纪检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局
73.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牵头单位:纪检委、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监察局
(三)推进严格司法
74.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政法委、公安局
参加单位: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75.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76.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参加单位: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77.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78.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79.推进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议事规则和履职考评机制。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组织部、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80.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
81.加快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旗人民检察院
82.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旗人民检察院
83.加快推进司法公开,探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全局
84.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加快实现基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局
85.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86.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87.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88.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89.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
90.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标准,落实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参加单位: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
91.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全局
92.切实解决执行难,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政法委
参加单位: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
93.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查询办法,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发改局、人民银行乌拉特中旗支行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94.建立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95.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信访局
96.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97.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牵头单位:司法局、财政局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六)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98.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99.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牵头单位:旗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局
100.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牵头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参加单位:宣传部、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01.规范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
牵头单位:政法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02.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03.开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主题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04.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05.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守法(普法工作专项组13项)
(一)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
106.全面实施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牵头单位: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党校、旗级主要新闻单位
107.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重要法规规章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定期举办法治专题班,开展领导干部法治知识培训轮训。
牵头单位:司法局、组织部、宣传部
参加单位:旗直机关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
108.搞好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牵头单位:教育局、司法局
参加单位:宣传部、团委
109.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
牵头单位:司法局、宣传部
参加单位: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10.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法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政府法制办
111.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注重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普法。
牵头单位: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文明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政府办、公安局、政府法制办、民宗局、教育局
112.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城乡社区广泛开展案例普法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牵头单位: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文明办、教育局、文体广电局、旗级主要新闻单位
113.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办好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牵头单位: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网信办、文体广电局、旗级主要新闻单位
114.探索建立集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于一体的法律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司法局
(二)繁荣法学研究和法治文化
115.加强法学研究,支持法学研究机构和阵地建设,加快建设法学方面的重点研究基地,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特别是民族工作法治理论研究。
牵头单位:宣传部、政法委
参加单位:政法委、教育局、民宗局
116.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支持和鼓励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引导各级各类宣传文化单位、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牵头单位:宣传部
参加单位:司法局、文体广电局、民政局、文联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117.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开展“德润草原·文明之行”等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先进典型评比选树宣传力度,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牵头单位:宣传部
参加单位:文明办、民政局、司法局、文体广电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旗级主要新闻单位
118.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征信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发改局、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乌拉特中旗支行
参加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政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公安局、司法局、商务局、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司法公正组 32项)
(一)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119.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法委
参加单位: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国资局、政府法制办
120.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牵头单位:民政局、综治办、文明办
参加单位:总工会、团委、妇联、司法局
121.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牵头单位:综治办、民政局、司法局
参加单位:总工会、团委、妇联、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22.健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旗活动管理机制,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牵头单位:政府外侨办
参加单位:维稳办、综治办、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
(二)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
12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
参加单位: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局、政府法制办、司法局
124.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问题的排查和研判,准确把握问题性质,依法妥善予以处置。
牵头单位:统战部、民宗局
参加单位:维稳办、公安局、司法局
125.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
牵头单位:统战部、维稳办、民宗局
参加单位:综治办、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126.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加快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牵头单位:统战部、民宗局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127.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牵头单位:宣传部、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128.建立健全符合旗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129.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旗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和站点。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0.推广乡村法律顾问制度。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民政局、政府法制办
13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和水平,构建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法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132.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建立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133.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外侨办、商务局
134.建立完善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135.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牵头单位:政法委、综治办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信访局、总工会
136.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牵头单位:政法委、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综治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
137.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重点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牵头单位:综治办、政府法制办、旗人民法院、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民检察院、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138.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司法局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法委、编制办、财政局
139.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司法局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
140.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全旗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
牵头单位:信访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局、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41.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引导群众依法就地反映诉求。
牵头单位:信访局、政法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综治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国资局
(五)深化平安乌拉特中旗建设
142.在全旗推广“三化四全五确保”工作法。
牵头单位:综治办、政法委
参加单位:政法委、综治办,综治、维稳各成员单位
143.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牵头单位:综治办
参加单位: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144.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牵头单位:综治办、公安局
参加单位: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145.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综治办、民政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维稳办、防范办、妇联、发改局、科技局、经济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文体广电局
146.深入推进依法治边,加强边境防控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公安局、公安边防大队、人武部
参加单位:政法委、武警中队、国家安全局
147.强化社区矫正工作。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综治办、防范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
148.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
牵头单位: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维稳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政府外侨办
149.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牵头单位:综治办
参加单位:安监局、民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信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150.依法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
牵头单位:政府办
参加单位:政府法制办、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地震站、武警中队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建设法治乌拉特中旗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法治队伍建设专项组18 项)
151.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牵头单位:组织部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152.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牵头单位:组织部、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153.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政法委、人武部
参加单位:编制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154.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
155.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156.实行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牵头单位:组织部、政法委、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7.加强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尤其是蒙汉双语人才培养,研究制定双语法治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
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宗局、政府法制办
158.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
参加单位:编制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159.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牵头单位:组织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司法局、编制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60.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1.研究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建立适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62.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
163.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牵头单位:组织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民政局
164.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编制办、团委、妇联、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
165.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牵头单位:宣传部、政法委
参加单位:组织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166.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牵头单位:政法委、组织部、政府法制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编制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7.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8.把法治人才培养纳入“河套英才”工程,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加强和改进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党内法规建设专项组 17项)
(一)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169.健全党委领导法治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旗委办、政法委、组织部
170.完善旗委依法决策机制,探索建立旗委决策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制度。
牵头单位:旗委办
参加单位:政法委、政府法制办、司法局
171.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依法治旗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
牵头单位:旗委办、政府办
参加单位:组织部、政法委
172.健全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政协依法履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工作制度。
牵头单位:旗委办
参加单位:政法委、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安局、司法局、政协办
173.完善领导和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工会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规章制度。
牵头单位:旗委办
参加单位:统战部、工商联、总工会、团委、妇联
174.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政法委、旗委办、组织部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75.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
牵头单位:政法委、组织部、旗直机关工委
参加单位: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
176.坚持和完善党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牵头单位:旗委办
参加单位: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旗委改革办、编制办、旗直机关工委、旗委农牧部、巡视办
177.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衔接机制。
牵头单位:旗委办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
178.健全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机制。
牵头单位:旗委办、宣传部
参加单位:纪检委、组织部、统战部、政法委、旗直机关工委
179.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和考核问责,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制度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纪检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旗直机关工委
180.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
牵头单位:旗委办、政府办
参加单位:纪检委、组织部、旗直机关工委
18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牵头单位:旗委办、纪检委
参加单位:组织部、旗直机关工委、政府办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182.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旗委组织部考核办
参加单位:政法委、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183.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完善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组织部
参加单位:旗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4.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
牵头单位:组织部
参加单位: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5.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组织部、编制办、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政府办、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