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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全面推进依法治旗2015年工作要点
来源: 作者:中旗旗委 时间:2015年11月25日

关于印发《乌拉特中旗全面推进依法治旗

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同和太种畜场,牧羊海牧场,旗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厂矿)、中心,各人民团体:

现将《乌拉特中旗全面推进依法治旗201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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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5     


乌拉特中旗全面推进依法治旗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旗的开局之年,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旗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委会议和市委三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弘扬“总干”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党规党法执行和社会治理法治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厅印发〈巴彦淖尔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巴党办发〔2015〕25号)的要求,现对2015年我旗全面推进依法治旗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地方人大依法监督,保障宪法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保证宪法法律贯彻实施。进一步落实好向旗委请示汇报制度,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规范性意见,完善和执行好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上级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全力做好人大地方立法承接准备工作。在旗委推进依法治旗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落实人大系统配合上级人大立法调研的组织机构、协调联络等工作,确保上级人大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定、修善在乌中旗调研任务圆满完成。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上级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把接受人大监督部门所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文件。

强化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要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督促一府两院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依法治旗战略稳步扎实推进。要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日常联系制度建设,强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制度,提升依法监督质量。健全和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等,体现民主集中、依法办事原则,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区域贯彻实施的职能。配合市人大建立基层联系点相关工作。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政策。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分别制定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的规范性文件。落实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工作的意见。整合我旗执法队伍,在我旗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开展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我旗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大部门体制改革,实行执法机构综合设置。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的办法。落实审计职业化和专业化技术制度实施办法。

落实进一步细化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开事项的指导意见。落实全国、全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试点工作方案。落实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落实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落实稳步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落实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性文件。

落实行政执法程序条例。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工作。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关于听证的内容,明确公开遴选听证参加人、以适当方式公开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和办法。

落实自治区、市级即将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办法》《协勤人员管理规定》。提出完善我旗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方案。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落实自治区修订后的《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按照自治区要求,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完善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关机制。

贯彻落实自治区、市级即将出台的《审计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制度》。形成移送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工作机制。落实《自治区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制度》。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意见。

落实实行立案登记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落实关于案件提级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落实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指导意见。落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

启动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试点。落实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落实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制度保障的试点方案。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试点方案。落实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试点方案。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的具体意见。

落实关于律师代理申诉的指导意见。开展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试点方案。落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落实规范媒体对司法案件报道的若干意见。落实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的意见。落实违法违纪司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意见。做好执法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工作。出台《规范政协委员对司法个案监督的实施意见》。加强审判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推动落实《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扩大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聘范围。推进综合性受理信访平台建设。

实施《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阶段性工作方案》和《关于全旗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

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侦查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制定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出台《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出台《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出台《政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出台《错案认定和办案责任人名单内部公示制度》。加强政法部门惩防体系建设,启动错案线索调研、甄别工作。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民守法

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法治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规范性文件。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落实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落实上市公司失信约束相关制度。落实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网站高级管理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

落实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落实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开通“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落实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的意见。落实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落实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试点方案。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组织开展首届自治区级优秀“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和“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的推荐、申报。

五、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在全旗推广“三化四全五确保”工作法。

落实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的意见。推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落实推进综治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落实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进一步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落实人民法院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落实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组织“依法治理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制定《基层法治创建考核评价目标管理制度》。

开展对落实中央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落实《乌拉特中旗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乌拉特中旗涉及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表彰活动。

制定《完善公民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的意见》。建立法律服务台帐。选择2个选区开展配备乡村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制定《关于建立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制定《乌拉特中旗司法救助赔偿实施办法》。开通网上信访系统。组织开展优秀网格员评选活动。

召开全旗“草原110”建设推进会,研究部署“草原110”防控体系建设,修订完善《乌拉特中旗推进“草原110”边境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推广使用电子信息定位等监控技术,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配备手机、脚环等监控设备。

严防“街头政治”等重大现实危害发生。严防境内形成有组织的颠覆力量、出现挑头扛旗人物。及时遏制各种渗透破坏颠覆活动。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稳控。

完善依法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预案。

六、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为建设法治乌拉特中旗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研究制定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中长期规划。在我旗领导班子和立法、执法、司法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工作中,注重选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优秀干部。建立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后备干部库,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交流。配合自治区、市里制定选调和遴选法官、检察官工作方案。落实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

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落实申请律师执业初审情况盟市、旗县分级公示和审核后全区统一公告监督制度。落实自治区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工作办法。配合自治区抓好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试点工作。制定政法队伍蒙汉双语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和律师、公证员双语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

开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按照自治区的安排,完成我旗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套改工作。配合自治区搞好上级法检两院法官、检察官从下一级法检两院优秀法官、检察官中择优遴选的用人制度。

落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落实好自治区制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抓好自治区制定的《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会员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的落实,根据需要制定我旗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启动律师执业诚信信息采集工作。根据自治区安排,实施中俄蒙经贸合作律师高级人才培养计划和蒙汉双语律师服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党员律师示范岗”创建活动。待自治区制定出台关于解决边远地区律师公证员资源短缺问题的意见后,认真抓好宣传贯彻执行。待自治区制定《政法系统思想政治专题教育活动实施意见》后,制定我旗贯彻落实方案。举办依法治旗专题培训班。待自治区制定《关于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后抓好贯彻落实。

七、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和改进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旗的领导

建立旗委定期研究推进依法治旗工作制度。完善旗委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探索实行旗委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建立旗委法律顾问人才库。

认真贯彻《乌拉特中旗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出台《乌拉特中旗旗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八项要求的实施方案》以及《关于落实自治区五级示范抓引领推进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工作的意见》和《建立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好《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考责问责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和考核问责,严肃查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定期通报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形成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清单,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的要求,做好责任清单确定及公开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和“一案双查”的意见。

改进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旗直各部门及苏木镇领导班子“三位一体”综合考核体系。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把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优秀干部选拔进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

审定旗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及时研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旗政协制定并落实年度协商计划。制定出台《乌拉特中旗旗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政党协商实施方案,深化党派合作与协商。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出台《乌拉特中旗旗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完善旗委领导和支持各团体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的规章制度。

建立政法机关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建立政法机关年度工作向党委汇报制度。开展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活动,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加强政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

建立旗委与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对涉及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征求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的意见。

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新出台的党内法规。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工作责任。把党内法规制度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把党内法规制度纳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和培训教材。建立重要党内法规宣讲机制。

贯彻《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大力推广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456”工作法、嘎查村民主管理“532”工作法、牧区“党员中心户+协会”工作模式等典型经验。

制定关于在全旗开展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教育的实施意见。

旗直各部门、各苏木镇单位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旗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牵头单位要统筹协调,参加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旗直各部门、各苏木镇要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月调度,季通报,年终督查,年终对帐验收。要及时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旗委推进依法治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全面推进依法治旗专项组2015年度工作计划

 

 

 


附件

 

全面推进依法治旗各专项组2015年度工作计划

 

    一、地方立法专项组2015年度工作计划

1.认真配合市人大做好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推动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做好配合市人大地方立法前期组织准备工作,待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开展地方立法调研时,付诸实施。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

2.加强备案审查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把接受人大监督部门所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文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健全人大常委会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待中央出台建立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意见和自治区、市人大出台规范性意见后,配套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编制办、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各苏木镇人大

3.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继续做好被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宪法宣誓工作,待中央出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决定和自治区、市人大出台规范性意见后,配套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旗委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部

参加单位:宣传部、政法委、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府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

4.充分发挥党委引领和推动人大工作用,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旗委请示和报告制度,就人大日常法律监督、配合上级人大立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旗委请示汇报,取得旗委的支持,保证人大维护宪法权威、监督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起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旗委请示和报告制度,按制度规定认真实施。

牵头单位:旗委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5.配合上级人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中央出台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试点和自治区、市人大出台相关制度确立后,配套组织落实。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苏木镇人大

 6.建立旗人大代表列席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根据常委会议题,选择2-3名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尝试组织公民列席常委会进行旁听。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7.每年十二月四日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将宪法宣传作为全旗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在宪法日利用各种媒体、刊物进行宣传。

牵头单位: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8.坚持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每年度工作重点列入行事历,实现依法监督常态化。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选择2-3个“一府两院”部门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形式进行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各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9.建立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日常联系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认真研究,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日常联系制度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更好地监督、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办、政府各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0.建立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日常联系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认真研究,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日常联系制度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更好地监督、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办、政府各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1.配合市人大做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方面的重点立法调研。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组织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配合开展立法调研。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大常委会环资工作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宣传部、政法委、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文体广电局、执法局

    二、依法行政专项组2015年度工作计划

1.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旗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形成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政策建议。自治区2015年10月底前将出台《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5年12月底前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法律顾问专家库。待自治区、市委相关文件出台后,制定我旗的《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6年3月底前建立我旗法律顾问专家库。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司法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政府办

2.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办事规则、办理流程和办结期限,防止权力滥用。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分别制定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将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地方立法进程;建立财政资金支付动态监控系统,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出台《自治区财政厅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及若干内部控制具体办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我旗将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待中央、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制定《乌拉特中旗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乌拉特中旗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及若干内部控制具体办法。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审计局

3.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中央、自治区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有关办法后,研究制定我旗《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2016年3月底前完成。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5〕16号)。

牵头单位:政府办、监察局、环保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

4.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建立以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主的队伍。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制定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工作的意见;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开展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旗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牵头单位:住建局、编制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5.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制定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将制定《自治区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意见》,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制定《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单位、项目、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市委意见制定后,立即组织实施,制定《乌拉特中旗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意见》、《对巴彦淖尔市委、政府重点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单位、项目、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审计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编制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强化旗审计机关对旗直机关的领导。探索推进旗级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制定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的办法;开展市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务统一管理试点。自治区将出台《自治区审计机关强化对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出台相应意见后,立即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旗审计机关业务指导的实施意见》,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审计局、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参加单位:编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制定建立审计职业化和专业技术制定实施办法。自治区将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应意见后,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编制办

8.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制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公开事项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将分期、分级公布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待国家、自治区、市委出台政务公开、权力清单公开、预算公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意见后,及时研究制定我旗贯彻落实办法,分期、分级公布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编制办

9.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出台全国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全国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施办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文件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乌拉特中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施办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10.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制定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制定稳步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制定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性文件。我旗政府在教育、公安、民政、人社、环保、交通、卫生、工商、食药、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开设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开办综合性业务,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探索研究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实施办法;制定《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报备制度》和《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管理细则》,2015年启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文件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政府办、网信办、发改局、经信局

11.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自治区将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条例制定后,我旗将按照自治区、市委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审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经信局

12.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加强日常监督,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待中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自治区、市委出台相关制度后,及时制定我旗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监察局

参加单位:审计局、政府法制办

13.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将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自治区将根据中央方案进行试点,制定《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我旗将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方案进行试点,落实自治区《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1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推进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优化再造。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行政许可流程优化再造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完成。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编制办、政务服务中心

参加单位: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健全公开遴选听证参加人、以适当方式公开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落实《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关于听证的内容,明确公开遴选听证参加人、以适当方式公开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和办法。待自治区和市出台相关规定后,落实执行。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司法局

16.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重点评估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自治区、市委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府办

参加单位:维稳办、政府法制办、发改局、公安局、环保局

17.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工商质检、文化旅游、农林牧渔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调研工作,待自治区、市制定出台《加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编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经信局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编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18.完善旗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调研工作,落实自治区关于完善旗政府行政执法管理的《工作方案》,待自治区和市出台相关规定后,落实。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编制办

参加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19.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管理。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协勤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办

参加单位: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20.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全面清理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地税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经信局

21.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调研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乌拉特中旗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经信局

22.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行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根据中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要求,建立健全旗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机制,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监察局、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审计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人防办、经信局、国土资源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23.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按照自治区要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程序规定》配套措施,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编制办

24.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将依法行政考核情况向旗考核办报告,每年1月份进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关机制,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组织部、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25.健全和完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审计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制度》,形成移送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工作机制,2016年3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审计局

参加单位:纪检委、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26.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修订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待自治区和市出台相关规定后,落实。

牵头单位:政府办、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政府办、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

    三、公正司法专项组2015年度工作计划

1.旗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快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有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

    牵头单位:政法委、纪检委

    参加单位: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2.推进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落实中央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选定试点,组织调研,制定《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法委

    3.完善审级制度,严格执行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进一步规范旗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关系,确保审判独立。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旗人民法院系统发挥审级管理功能,规范案件层级管辖范围。旗人民检察院系统发挥诉讼监督作用,监督审判机关依法启动案件诉讼程序。开展一次全旗办案程序评查和申诉案件抽样评估活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待中央发布关于案件提级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

    4.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安排启动试点调研和总结验收。待中央出台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指导意见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5.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按照中央制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开展相关调研,先行试点,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6.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体系。选定试点,进行改革论证,待中央总结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经验,研究提出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启动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试点后,及时配合出台我旗贯彻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7.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强化执纪执法机关和部门在查办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及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健全职务犯罪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健全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进行试点。

    牵头单位: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纪检委、组织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政局

    8.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结合推进司法解释工作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活动,制定《完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机制的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9.加快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开展试点,2015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待中央文件出台后,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法工办公室、政法委、人民检察院

    10.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加强刑事案件司法人权保障实施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制度保障的试点方案出台后,按照要求进行试点。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1.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出台《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办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具体办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试点方案出台后,按要求进行试点。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2.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查询办法,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启动执行主体联动、执行信息共享、关联诚信体系的运行机制。制定《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的实施方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试点方案出台后,按照要求进行试点。

    牵头单位:人民法院、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拉特中旗支行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3.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细化完善终结办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下发后,以及自治区《全区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的实施细则》出台后,进一步细化落实。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4.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系统要支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引导律师承担申诉业务,2015年10月底前开展试点工作。制定《实行律师代理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

    15.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中央、自治区开展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试点方案出台后,按要求进行试点。

    牵头单位:司法局、财政局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16.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落实中央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实施各项工作。

    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政局

    17.规范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中央、自治区关于规范媒体对案件报道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制定《进一步规范媒体对司法案件报道的工作方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8.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加强司法人员与案件关系人的交往行为的组织监督。制定《司法人员与案件关系人交往行为的申报登记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的意见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9.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进一步防范处理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人员执业的工作方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违法违纪司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意见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20.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个案的监督。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做好执法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工作。出台《规范人大代表对司法个案监督的实施意见》《规范政协委员对司法个案监督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

    参加单位:纪检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1.推进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议事规则和履职考评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加强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推动落实《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机制》,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组织部、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2.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扩大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聘范围,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推进综合性受理信访平台建设,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

    23.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加快实现三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实施《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阶段性工作方案》和《关于全旗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2015年12月底前提交总结报告。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政局

    24.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侦查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

    25.切实解决执行难,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参加单位: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

    26.建立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民法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7.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局

    28.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政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宣传部

    29.开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主题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错案认定和办案责任人名单内部公示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30.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加强政法部门惩防体系建设,启动错案线索调研、甄别工作,2015年10月底前提交情况报告。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31.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完善《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村规民约指导性意见》《村务公开目录指导性意见》《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指导性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的意见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民政局、综治办、文明办

    参加单位:总工会、团委、妇联、司法局

32.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和水平,构建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便民服务窗口、工作联络点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全旗法律援助案件调研、梳理、总结、表彰活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33.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培训涉外法律人才,建立涉俄蒙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人才专家库,认真贯彻执行《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侨办、商务局

    34.建立完善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预防与纠正冤假错案,启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前期调研工作,完善《投诉查处制度和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的意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试点方案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35.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面推广“三化四全五确保”工作法。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落实《乌拉特中旗委、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化四全五确保”工作法的意见》,推动落实《关于推进乌拉特中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建设立体防控“六张网”,2015年10月底前开展检查督促活动。待中央、自治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法委综治办、公安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36.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提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2015年12月底完成。制定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待中央和自治区出台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综治办、民政局、司法局

    参加单位:总工会、团委、妇联、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37.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重点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联动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在住建、环保等纠纷多发重点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制定《进一步建立多调对接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方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法委综治办、政府法制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

    参加单位: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38.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出台《关于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益律师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的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法委、信访局

    参加单位: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39.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依照《仲裁法》规范仲裁机构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启动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检查指导活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待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政府法制办、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法委、编制办、财政局、人民法院

    40.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组织“依法治理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制定《基层法治创建考核评价目标管理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

    参加单位: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国资局、政府法制办

    4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制定我旗实施细则。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局、政府法制办、司法局

    42.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问题的排查和研判,准确把握问题性质,依法妥善予以处置。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坚持维护民族团结和防范分裂破坏两手抓,开展对落实中央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并形成报告、通报情况,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统战部、民宗局

    参加单位:维稳办、公安局、司法局

    43.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形成报告、通报情况。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维稳办、统战部

    参加单位:综治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44.依法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加快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表彰活动,并形成报告、通报情况,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统战部、民宗局

参加单位:统战部、民宗局

    45.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完善公民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宣传部、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46.建立健全符合旗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法律服务台帐,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宣传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47.推广乡村法律顾问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配备乡村法律顾问试点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研究制定《关于建立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民政局、政府法制办

    48.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建立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救助赔偿实施办法》后,制定我旗具体实施办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49.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全旗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通网上信访系统,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信访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业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局、发改局、卫计局、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0.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组织开展优秀网格员评选活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综治办

    参加单位:组织部、维稳办、防范办、妇联、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文体广电局、民政局

    51.深入推进边境防控体系建设,加强边境地区治理。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召开全旗草原110建设推进会,研究部署草原110防控体系建设,修订完善《乌拉特中旗推进草原110边境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人武部、公安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国家安全局

    52.强化社区矫正工作。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推广使用电子信息定位等监控技术,为所有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手机、脚环等监控设备。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综治办、防范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

    53.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严防“街头政治”等重大现实危害发生;严防境内形成有组织的颠覆力量、出现挑头扛旗人物;及时遏制各种渗透破坏颠覆活动;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稳控。2015年12月底前报送相关制度和方案。

牵头单位:政法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参加单位:维稳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外侨办

54.依法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完善依法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预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办

参加单位:政府法制办、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地震办

 

    四、普法工作专项组2015年度工作计划

1.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重要法规规章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必修课,定期举办法治专题班,开展领导干部法治知识培训轮训。

推进措施和阶段成果:待中央、自治区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规范性文件后,建立我旗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全旗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评办法》,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指标考核体系,把宪法法律和重要法规规章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必修课。制定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组织全旗直属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六五”普法考试。举办全旗普法骨干培训班。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旗关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

2.搞好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自治区将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并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我旗将按照上级部署,制定出台学校法治教育规程,加强学校普法骨干培训,对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普遍进行一次法治培训,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教育局、司法局

参加单位:宣传部、团委

3.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中央、自治区制定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规范性文件后,制定《乌拉特中旗关于实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方案》;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执法检查。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政府法制办

4.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城乡社区广泛开展案例普法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中央、自治区将把法治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我旗也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内容。开展法治文艺汇演、法律知识竞赛、以案说法等活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文明办、教育局、文体广电局

5.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征信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中央、自治区出台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上市公司失信约束相关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站高级管理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后,落实《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的配套措施和举措,制定规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抓好全旗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制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制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公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社会法人失信名单。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府办、发改局、文明办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公安局、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6.全面实施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活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党校

7.探索建立集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于一体的法律服务平台。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通“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司法局

8.加强法学研究,支持法学研究机构和阵地建设,加快建设法学方面的重点研究基地,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特别是民族工作法治理论研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组织召开相关单位联系会议,研究确定各相关单位研究方向和科研重点,并对各研究课题进行详细评审和奖励。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宣传部

参加单位:政法委、教育局、民宗局、科协

9.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支持和鼓励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引导各级各类宣传文化单位、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自治区将评选首批自治区级优秀“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和“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待自治区相关文件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宣传部

参加单位:司法局、文体广电局、民政局、文联

    五、法治队伍建设专项组2015年度工作计划

1.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年底前完成。建立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后备干部库,2015年7月底完成。

牵头单位:组织部、政法委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2.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和人大常委会搞好调研,待自治区制定选调、遴选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2015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组织部、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3.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中央和自治区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出台后,认真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组织部、政法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编制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4.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落实申请律师执业初审情况旗县区、市分级公示审核后报自治区统一公告监督制度,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法委、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依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

5.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自治区制定规范便捷的招录办法后抓好落实。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6.实行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配合自治区党委、市组织部等部门搞好调研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组织部、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加强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尤其是蒙汉双语人才培养,研究制定双语法治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加强调研,制定政法队伍双语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律师、公证员双语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2015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8.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的统一安排,完成我旗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套改工作。

牵头单位:政法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

参加单位:编制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财政局、政府法制办

9.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自治区出台上级法检两院法官、检察官从下一级法检两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择优遴选制度后,抓好贯彻落实,2015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参加单位:政法委、司法局、编制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0.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认真抓好前期准备工作,待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抓好贯彻落实。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研究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建立适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出台后,抓好贯彻落实。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政法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2.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自治区出台《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会员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后,根据需要制定我旗实施意见或办法,2015年底前完成。启动律师执业诚信信息采集工作。根据自治区安排,实施中俄蒙经贸合作律师高级人才培养计划和蒙汉双语律师服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

13.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开展“党员律师示范岗”创建活动。召开全旗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选派人员参加全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暨党组织书记专题培训班。

牵头单位:组织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政法委、民政局

14.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自治区制定出台关于解决边远地区律师公证员资源短缺问题的意见后,认真抓好宣传贯彻执行。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编制办、团委、妇联、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

15.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自治区制定出台《政法系统思想政治专题教育活动实施意见》后,制定我旗实施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组织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16.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分级举办依法治旗专题培训班。

牵头单位:政法委、组织部、政府法制办、人大常委会

参加单位:编制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待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后抓好落实。

牵头单位:司法局

参加单位: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把法治人才培养纳入“中旗英才”库中,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把法治人才培养纳入“中旗英才”库,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分类组成咨询服务团(组),推动重大科研成果在基层的转化,培养1-2名法治方面的“中旗英才”,2015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政法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党内法规建设专项组2015年度工作计划

    1.健全党委(党组)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全旗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制度和旗委定期研究推进依法治旗工作制度。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政法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旗委办公室、政法委、组织部

2.完善市委依法决策机制,探索建立旗委决策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修订完善市委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探索实行旗委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建立旗委法律顾问人才库。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政法委、组织部、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3.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认真贯彻《乌拉特中旗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出台《乌拉特中旗旗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八项要求的实施方案》以及《关于落实自治区五级示范抓引领推进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工作意见》和《建立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考责问责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在我旗的贯彻落实。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纪检委、组织部

4.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和考核问责,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制度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违规用人问题组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和考核问责;严肃查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定期通报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牵头单位:纪检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旗委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机关工委

5.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依法治区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形成单位(党组)、纪检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清单,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的要求,做好责任清单确定及公开工作。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政府办

参加单位:组织部、政法委

6.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改进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和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旗领导班子“三位一体”综合考核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把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优秀干部选拔进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

牵头单位:旗委政府督查室、政法委、司法局、政府法制办

7.健全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政协依法履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工作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审定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研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旗政协制定并落实年度协商计划。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政协办公室

8.完善领导和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工会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规章制度。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乌拉特中旗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政党协商实施方案,深化党派合作与协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制定出台《乌拉特中旗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完善领导和支持各团体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的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统战部、组织部

参加单位:工商联、总工会、团委、妇联

9.健全政法机关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政法机关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建立政法机关年度工作向党委汇报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开展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活动,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加强政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年底提交情况报告。

牵头单位:政法委、组织部、机关工委

参加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10.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衔接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建立旗委与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对涉及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征求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的意见。建立备案审查通报制度,加快推进全旗备案审查工作。实现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

参加单位:人大各相关委员会、政府法制办

    11.健全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机制。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新出台的党内法规;把党内法规制度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培训教材;建立重要党内法规宣讲机制,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旗委办公室、宣传部

参加单位:纪检委、组织部、统战部、政法委、机关工委

12.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完善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大力推广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456”工作法、嘎查村民主管理“532”工作法、牧区“党员中心户+协会”工作模式等典型经验。

牵头单位:组织部

参加单位:旗委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

推进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制定关于在全旗开展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教育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

参加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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