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姆斯特丹的酷刑博物馆(英语:Torture museum)中展示的耻辱之笛。

1860年左右的日本,一男一女因发生婚外情而被公开展示

1944年巴黎:被控与纳粹合作的法籍女子被剃光头和赤脚地游街示众

被关押的赤脚囚犯在普通穿鞋访客旁边,约1640年;当时赤脚的通常表示正被监禁

近代的奴隶监管普遍地规定奴隶必须赤脚(美国殖民时期,1780年代)

当众羞辱可以有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罪犯被放置在镇中心并让当地民众以“民众审判”(mob justice)的方式去执行。公开羞辱的其中一种惩罚方式可以是,罪犯配以夸张的实体戏仿物,被迫展示他的罪行:如音乐其差的乐手被迫戴上“耻辱笛”,或教堂迟到的人被迫戴上巨型念珠(荷兰语:schandstenen,“耻辱石”)。犯事者亦可能被判用器具禁锢在一个特定的公共场所,并长时间暴露在外。

在欧洲的低地国家,“schandstoel”(“耻辱椅”)、“kaak”或“schandpaal”(“耻辱柱”,一种简单的颈手枷)、惯常用作惩罚通奸淫妇的“draaikooi”,以及“schopstoel”,一个踢下犯事者并跌落在泥浆或泥土的棚架。

在更极端的情况来自人群的言语和身体虐待,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当手被绑起时。而有些判刑会固意加上额外刑罚,如剃头,或结合痛苦的体罚作进一步羞辱。[2]

在殖民时期的美国(英语:Coloni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公开羞辱的常见形式是从欧洲引进的足枷(英语:stocks)和耻辱柱。几乎每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城镇都会有这样的公开羞辱仪器,它们一般位于市中心广场。历史上的当众羞辱演示至今仍在维珍尼亚州小镇殖民地威廉斯堡可以看得到。

在世界大战前的日本,通奸者会被公开展示来羞辱他们。

在后殖民时代,司法上运用公开羞辱这种处罚已失去大众支持,因为这种做法已被认为是“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这是美国宪法不容许的。[3]:501

在暹罗,通奸妇女会耳背木槿花(hibiscus)游街示众,小偷会被刺青在脸上,其他罪犯则在额头放上织藤物游街示众,或将长竹挂在脖子上。行为不当的婆罗门祭司(Brahmans)一定要戴上巨型珠子串。

有如痛苦的体罚,当众羞辱会用作教育的及其他相对私人的(有小量观众的)处分,如在学校内或家庭内围持纪律时执行,或作为成年礼[4]。实际形式包括被强迫穿戴一些标志性物品,如“驴耳”(形容某君是,至少行为上,人尽皆知的笨)、被罚戴纸帽(英语:Dunce#Dunce_cap)、罚站、在角落里罚跪或弯腰,或反复在黑板上写字句(例如“我不会再说谎”)等。这里也可以加入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比如必须持重物、赤脚走、或跪在不平坦的表面。像体罚和苛刻的欺凌,这些大多数都已成为具争议的现代社会议题,在很多情况下导致法律限制及或(自愿性地)废止。

剃光头可以是有辱人格的法定惩罚[5],但有时也成为“民众审判”(mob justice)的手法 - 其中一个鲜明的例子是成千上万的欧洲女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后,在欢呼喝彩的人群面前被剃光头[6][7],作为惩罚她们与在战争期间和占据城镇的纳粹党员有联系。

在大多数过去和现在的文明,迫使人们去赤脚这种羞辱方法相对容易和隐约,主要的作用是在视觉上对比著和标准的衣著打扮在外观上的不同等,同时还制造一定程度的身体不适。展露赤脚经常标示著监禁和奴役,而且遍布古今历史。[8]即使在现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囚犯依然须要赤脚囚禁、上法庭和示众。[9][10][11][12][13][14][15]由于自古到今大多数文明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可以穿鞋,在公众展示赤脚的犯人传统上象征那人已丧失社会地位和个人自主能力。它通常也会引起相当程度的羞辱,因为这个明显的细节通常能把囚犯视觉上从观众群中分离出来,并展示犯人的脆弱和无力的一面。

进一步的公开羞辱包括迫使人们穿特殊衣服,如忏悔用特制服装(garbs)或监狱制服。

在公众地方呈现戴上手铐或脚镣等装置的被捕者或囚犯,除了主要的安全考量,也可作为原始和简便的公众羞辱方法。而加穿囚服或类似的服饰会附加作用。

这种羞辱也被用于BDSM。一些欧美国家有恋物癖游行和BDSM游行,可以看到在公众场合进行的公开羞辱。